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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城市场监管总局权威解读!这些都属于哄抬物价一律从严从重处|宝宝我们开着灯做|
时间: 2024-10-19
sunbet官方网站ღ◈,申博太阳城首页ღ◈。申博体育ღ◈,日化用品ღ◈。2月6日ღ◈,市场监管总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逐段ღ◈、逐条ღ◈、逐项解读ღ◈,供广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考ღ◈。
“为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ღ◈、抗病毒药品ღ◈、消毒杀菌用品ღ◈、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ღ◈,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ღ◈:”
口罩ღ◈、抗病毒药品ღ◈、消毒杀菌用品ღ◈、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ღ◈,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ღ◈。在疫情防控期间ღ◈,防疫用品ღ◈、民生商品价格波动老百姓最为关心ღ◈,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对哄抬防疫用品ღ◈、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ღ◈,切实维护相关市场价格秩序ღ◈。
防疫用品ღ◈,是指口罩ღ◈、消毒杀菌用品及与防控此次疫情有关的抗病毒药品和相关医疗器械ღ◈。民生商品ღ◈,是指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食品ღ◈,不包括纸巾ღ◈、拖布等生活用品以及高级进口大米等高档消费品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宝宝我们开着灯做ღ◈,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经营者捏造ღ◈、散布涨价信息ღ◈,非法囤积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种具体情形ღ◈。
一是从相关条款的立法精神出发ღ◈,经营者实施的可能推高商品价格过高ღ◈、过快上涨的行为ღ◈,都可以视为哄抬价格的行为ღ◈。
二是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并不以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实际已经推高商品价格为必要条件ღ◈;如果经营者的相关行为已经具备推动价格上涨的重大可能性ღ◈,即可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ღ◈。
三是认定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不需要证明经营者实施哄抬行为的主观状态ღ◈。事实上太阳城ღ◈,一些经营者对自身的哄抬价格行为可能具有推高市场价格的效果有清醒的认识ღ◈,而一些经营者可能对行为的后果没有清晰的预判ღ◈。但不论何种情况ღ◈,经营者实施哄抬价格行为ღ◈,往往具有追求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的心理ღ◈。
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外ღ◈,部门规章ღ◈、地方性法规ღ◈、地方政府规章中如有认定ღ◈、查处哄抬价格有关规定ღ◈,都可以成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实践中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ღ◈。
一ღ◈、经营者不得捏造ღ◈、散布防疫用品ღ◈、民生商品涨价信息ღ◈。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ღ◈,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
一是“捏造”必定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对外公开行为ღ◈,如果经营者只是在私人日记本里写了一段捏造的涨价信息ღ◈,因其没有对外公开ღ◈,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ღ◈,不应当被定性为违法行为ღ◈。“捏造”所包含的对外公开行为ღ◈,往往达不到广泛散布的程度ღ◈。比如ღ◈,社区内一家小药店在店内张贴一个捏造涨价信息的小纸条ღ◈,就应当被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ღ◈。
二是“散布”的行为应当是经营者的行为ღ◈。比如ღ◈,上一例中小药店的小纸条ღ◈,被居民手机拍下来广泛散布到网络上ღ◈,该小药店并不构成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ღ◈。
由于商品的价格与其购进成本ღ◈、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相关ღ◈,“捏造涨价信息”内涵远大于“捏造价格上涨”ღ◈。经营者为了增加捏造信息的说服力ღ◈,也往往会通过虚构成本增高太阳城ღ◈、需求增加等方式ღ◈,来达到推高商品价格的目的ღ◈。
一是虚构购进成本ღ◈。包括虚构经营者自身购进成本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购进成本ღ◈,还包括故意混淆进货批次ღ◈,把成本高点的进货成本说成是所有存货的进货成本等等ღ◈。
二是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本地区市场需求激增ღ◈。包括夸大购进货物的难度ღ◈、虚构库存情况ღ◈、隐瞒对增加市场供应的有利市场信息ღ◈、夸大市场供应紧张商品的需求数量或者虚构已经售出的商品数据ღ◈,制造紧张气氛ღ◈。
三是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ღ◈。以虚构其他经营者提价或者即将提价来为自己的提价行为提供合理性ღ◈,也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供应紧张的紧迫感ღ◈。
正如前文提到的ღ◈,影响价格预期的因素很多ღ◈,只要经营者虚构了与供应紧张ღ◈、需求旺盛ღ◈、价格上涨有密切关联的信息ღ◈,可能推高价格预期进而推高商品价格的ღ◈,都可以被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ღ◈,因此ღ◈,本条设计了第(四)项兜底条款ღ◈,以便于执法ღ◈。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ღ◈,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ღ◈,推高价格预期的ღ◈;
一是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ღ◈。捏造的涨价信息并非真实信息ღ◈,或者在当时条件下根本无法预测到的信息ღ◈。经营者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欺骗行为ღ◈,即通过传播欺骗性信息ღ◈,推动价格非合理上涨ღ◈,借此牟取不当利益ღ◈。
二是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ღ◈,但使用了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ღ◈,人为制造恐慌情绪ღ◈,推高价格预期ღ◈。
三是散布言论ღ◈,号召或诱导其它经营者抬高价格的ღ◈。这种行为与价格串通行为的区别在于ღ◈,散布言论号召或诱导其他经营者抬高价格行为属于经营者单方行为ღ◈,其目的是通过散布言论ღ◈,对其他经营者甚至社会公众产生心理影响ღ◈,从而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ღ◈。
四ღ◈、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ღ◈,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ღ◈,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ღ◈,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ღ◈;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ღ◈,不及时将防疫用品ღ◈、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ღ◈,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ღ◈;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ღ◈,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ღ◈,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ღ◈。
生产环节ღ◈、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ღ◈、第(二)项情形ღ◈,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ღ◈,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ღ◈,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ღ◈,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ღ◈、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ღ◈,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ღ◈,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ღ◈,可以不再进行告诫ღ◈,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
疫情期间ღ◈,考虑到防疫用品ღ◈、民生商品需求激增ღ◈,价格已经出现较大幅度波动ღ◈,经营者再超过正常存储数量和存储周期ღ◈,对其大量囤积ღ◈,必将加剧供求矛盾ღ◈、推高价格ღ◈,进而形成恶性循环ღ◈。因此ღ◈,在疫情期间ღ◈,必须对此类非法囤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ღ◈。同时ღ◈,认定非法囤积ღ◈,涉及到经营者的经营规模ღ◈、上下游联系紧密度等多种因素ღ◈;为最大限度保护经营者经营自主权ღ◈,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设置了专门的“告诫”程序ღ◈,只有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ღ◈,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ღ◈。
商品的生产ღ◈、批发ღ◈、零售三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ღ◈,生产环节的原辅材料价格ღ◈、防疫用品批发价格及其终端零售价格之间存在着价格传导机制ღ◈。本条分别列示了生产环节ღ◈、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认定非法囤积行为的具体情形ღ◈。
防疫期间ღ◈,对于防疫用品生产者ღ◈,应当关注其是否及时将已生产的防疫用品投放市场ღ◈,保证市场供应量ღ◈。当然ღ◈,为确保产品质量ღ◈,按生产标准将产品进行必要的放置ღ◈,并不构成囤积行为ღ◈。对于防疫用品原材料生产者ღ◈,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其对原材料的存储ღ◈,是否超过了正常的存储周期或者存储数量ღ◈,如果经营者有充分理由证明原材料生产ღ◈、销售存在必要的存储周期或者存储数量ღ◈,那么对未超过必要存储周期或者存储数量的囤积行为ღ◈,不宜认定违法ღ◈。
特别提示ღ◈,《指导意见》只对防疫用品生产环节非法囤积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规定ღ◈,并不涉及基本民生商品ღ◈,主要考虑是民生商品主要是农产品ღ◈,一般情况下ღ◈,对农业生产者尤其是农民存储农产品的行为ღ◈,不宜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
在批发环节ღ◈,要关注经营者是否及时将防疫用品ღ◈、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ღ◈,避免在中间环节造成商品囤积ღ◈。
疫情防控期间ღ◈,企业按照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要求ღ◈,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ღ◈。这种情况并非生产ღ◈、批发企业故意囤积宝宝我们开着灯做ღ◈,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ღ◈,零售环节经营者可以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ღ◈。疫情防控期间ღ◈,部分零售领域经营者为维持经营连续性ღ◈,限定当天销售数量或个人的购买数量ღ◈,属于正常情况ღ◈。但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ღ◈,“保留必要库存”有其合理限度ღ◈,如果将大部分防疫物资或者民生商品进行留存ღ◈,则不属于“保留必要库存”ღ◈。
考虑到提高执法效率ღ◈,对于量大面广的零售环节经营者ღ◈,如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ღ◈、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ღ◈,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ღ◈,则可以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ღ◈,在执法过程中可不再对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分别进行告诫ღ◈,直接认定其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
五ღ◈、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ღ◈,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ღ◈。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ღ◈,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ღ◈,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ღ◈;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ღ◈,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ღ◈,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ღ◈,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ღ◈,仍不立即改正的ღ◈。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ღ◈,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ღ◈,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ღ◈,可以依法从轻ღ◈、减轻或者免予处罚ღ◈。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ღ◈,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ღ◈、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ღ◈,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ღ◈。
本条主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其他较为常见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ღ◈,同时对相关的认定标准和裁量尺度作出原则性规定ღ◈。
哄抬价格的手段是多样的ღ◈,立法者难以穷尽列举ღ◈,因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了兜底条款ღ◈,以便于执法机关在实际执法中ღ◈,根据立法精神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ღ◈。本条主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其他较为常见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ღ◈,同时对相关的认定标准和裁量尺度作出原则性规定ღ◈。
一是强制搭售其他商品ღ◈,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ღ◈。疫情发生后ღ◈,在执法实践中发现太阳城ღ◈,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ღ◈,经营者为规避哄抬价格的法律规定ღ◈,并未直接提高所销售的防疫用品本身的价格ღ◈,而是通过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其他商品ღ◈,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购买防疫用品的支出ღ◈。
如在购买N95口罩时ღ◈,强制消费者必须购买其并不需要的蛋白粉ღ◈、维生素等高价保健用品ღ◈,既变相提高了口罩价格ღ◈,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ღ◈,主观恶性较强ღ◈。
理论上ღ◈,民生商品也可能出现强制搭售的情况ღ◈,但由于防疫用品的可替代性较差宝宝我们开着灯做太阳城ღ◈,相比民生商品更容易出现强制搭售的情况ღ◈,执法实践中强制搭售也主要发生在防疫用品领域ღ◈,因此ღ◈,本条仅对防疫用品的强制搭售行为进行规范ღ◈。
二是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或其他费用ღ◈。疫情期间ღ◈,为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ღ◈,“不见面”购物模式兴起ღ◈,消费者购买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ღ◈,往往选择由商家通过快递等方式配送ღ◈。
经营者为规避哄抬价格的法律规定ღ◈,不直接提高所售商品本身的价格ღ◈,而采取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的形式来变相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ღ◈。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和本条第(一)项行为是一样的ღ◈,都是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条件ღ◈,主观恶性较强ღ◈。
尤其是电商经营者通过此种方式ღ◈,既可以达到高价销售的目的ღ◈,又可以提高线上销售的点击率ღ◈,进而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ღ◈,社会危害性更大ღ◈。当然ღ◈,考虑到疫情期间人工成本可能出现上涨ღ◈,经营者确因成本因素合理提高配送费用的ღ◈,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ღ◈。
三是经营者在疫情发生前后销售同种类商品ღ◈,超过正常进销差价率ღ◈,提价销售商品行为ღ◈。在疫情未发生时ღ◈,某种商品正常销售的进销差价率是相对稳定的ღ◈,因此ღ◈,正常进销价差率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哄抬价格的重要量化标准ღ◈。疫情发生后ღ◈,因短期内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ღ◈,需求大幅上升ღ◈,进货成本也会出现上扬ღ◈,为避免短期内价格出现大幅上涨ღ◈,进一步增强恐慌心理ღ◈,放大非理性需求ღ◈,采取正常进销差价率来限定商品销售价格ღ◈,既给予社会明确的价格预期ღ◈,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者供货积极性ღ◈,又能够直观判断哄抬价格的行为ღ◈,有利于特殊时期哄抬价格行为的快速认定和查处ღ◈,尽快平抑市场价格ღ◈。
在正常进销差价率的确定上ღ◈,《指导意见》采用了1月19日(含当日)作为节点ღ◈,主要考虑是ღ◈,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ღ◈,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ღ◈,对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ღ◈,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ღ◈、控制措施ღ◈。因此ღ◈,将某种商品的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作为参考ღ◈,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ღ◈。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ღ◈,是指排除促销因素等特定情况外的一般销售情形下ღ◈,最后一笔实际交易流水的进销差价率ღ◈。考虑到不同经营模式下ღ◈,同种商品的进货价格计算方式存在差异ღ◈,对于执法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价计算方式ღ◈,但对同一经营者ღ◈,在比对1月19日之前和之后的进销差价率时ღ◈,计算方式应保持前后一致ღ◈。
四是本条第(四)项列举的情形ღ◈,实际是超过正常进销差价率的特殊情况ღ◈。由于各地防疫物资ღ◈、民生商品的生产成本ღ◈、运输成本ღ◈、市场供需状况各不相同ღ◈,《指导意见》并未对“大幅度提高”给出具体认定标准ღ◈,而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ღ◈,综合考量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ღ◈、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ღ◈,认定哄抬价格的行为ღ◈。处罚不是监管的目的ღ◈,考虑到“大幅度提高”认定标准的模糊性ღ◈,为确保疫情期间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正常的供应ღ◈,鼓励经营者增加市场供给ღ◈,对于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ღ◈,《指导意见》增加“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ღ◈,仍不立即改正”这一前提条件ღ◈。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ღ◈,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有违法所得的ღ◈,应当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则直接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ღ◈。本条第(一)项ღ◈、第(二)项ღ◈、第(三)项对理论上可以计算违法所得ღ◈,但实际上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形进行了明确ღ◈。对于一些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经营者的直接交易数额可能极为有限ღ◈,但是其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推高了相关商品市场价格ღ◈,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消费者多付价款实际上远远超过其实际成交额ღ◈,且难以精准计算ღ◈。因此宝宝我们开着灯做ღ◈,本条(四)项将此类情形也列为按无违法所得论处的情形ღ◈。考虑到计算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ღ◈,涉及因素较多ღ◈,本条设计了第(五)项兜底条款ღ◈,以便于执法ღ◈。
七ღ◈、出现下列情形ღ◈,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ღ◈;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ღ◈,应当依法从重处罚ღ◈。
对于无违法所得(包括视为无违法所得)的情形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恶劣程度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罚款幅度和处罚种类ღ◈。本条明确规定了ღ◈,在无违法所得情况下ღ◈,认定“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ღ◈。同时ღ◈,对于违法所得能够精准计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ღ◈,如出现本条列示的情节ღ◈,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ღ◈。
八ღ◈、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ღ◈、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ღ◈,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ღ◈,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ღ◈。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规定ღ◈,宣布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太阳城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ღ◈。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实行的价格管控措施ღ◈,可视为对政府公权力的公然挑战ღ◈。按照过罚相当原则ღ◈,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在行为后果上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最高处罚额度是500万ღ◈,比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严厉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ღ◈、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ღ◈、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ღ◈、价格管理等规定ღ◈,哄抬物价ღ◈、牟取暴利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ღ◈,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ღ◈,依法从重处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ღ◈、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ღ◈,进行非法经营活动ღ◈,扰乱市场秩序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宝宝我们开着灯做ღ◈,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ღ◈,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ღ◈,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ღ◈,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规定ღ◈,疫情期间查办的哄抬价格违法案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ღ◈,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ღ◈。司法机关对哄抬价格构成犯罪有新规定的ღ◈,要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ღ◈。
十ღ◈、各省太阳城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ღ◈,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ღ◈,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ღ◈,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ღ◈。在本意见出台前ღ◈,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ღ◈,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ღ◈,继续执行ღ◈。
一种情况是ღ◈,在《指导意见》出台前ღ◈,一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省级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ღ◈,已经制定了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ღ◈,这些文件在《指导意见》出台后ღ◈,在本区域内仍然继续执行ღ◈。
第二种情况是ღ◈,《指导意见》出台后ღ◈,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ღ◈,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ღ◈,出台更为细化的规定ღ◈。《指导意见》还规定ღ◈,疫情期间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ღ◈,可以简化相关执法程序ღ◈,但应当注意不可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ღ◈,没有上位法依据ღ◈,不得随意剥夺当事人的陈述ღ◈、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ღ◈。
